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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补选2013-2014年度中加学者交流项目候选人员的通知》

日期:2013-05-16 点击数: 来源:beat365

关于补选2013-2014年度中加学者交流项目候选人员的通知
提交部门:人社处   提交时间:2013-5-16 8:59:07 字号:   

                                            校人字〔2013〕65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关于遴选2013-2014年度中加学者交流项目留学人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补选该项目候选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关于中国-加拿大学者交换项目的谅解备忘录》,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选拔中加学者交换项目留学人员赴加拿大有关高校作为访问学者开展学习和研究(详见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Chuguo/536f3f81b846406dba4dad2e90882331.shtml)。

    二、资助学科领域

    1.选派资助学科应为从事加拿大问题研究的相关学科,侧重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如商学、经济学、法律、国际关系、历史、政治、社会学、地理、艺术、英语或法语文学、语言学、教育、传播政策、媒体研究、规划、科学政策、社会管理、环境研究、建筑及其它相关领域。

    2.优先考虑以下专业领域的候选人:公共政策分析和公共管理、经济学/金融/银行、环境保护、法律、教育、公共卫生政策和管理。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及《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2.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身心健康。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3年6月20日以后出生)。

    5.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得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2年方可申请。

    6.留学语言为英/法语,英/法语水平和能力应得到中方推荐教授认可。语言水平须满足以下任一项:

    ⑴英语水平应达到TOEFL成绩80分以上或IELTS成绩5.5分以上;

  ⑵英/法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

    ⑶加方接受导师出具的申请人语言水平可满足在加研修需要的书面证明(英文,电子邮件亦可)。

    7.需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硕士毕业后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8.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计划的学术质量将作为选拔的首要标准。

    9.优先考虑研究课题旨在促进对加拿大认识和了解、致力于向中国大众宣传和推广其学术研究,从而促进中国对加拿大了解的申请人。

    10.优先考虑研究项目能够在申请人回国后在中国产生广泛影响的申请人,可通过出版专著、在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方式,亦可通过其它方式使其研究成果在中国得以更广泛地传播。

    11.已录取及以前录取尚未派出的公派留学项目的人员,以及已申请公派留学项目尚无审批结果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四、留学身份及资助期限

    留学身份为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4~12个月,预期最迟出行时间暂定为2013年10月。

    五、有关经费

    在加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约2200加元/月)、由加出入境城市至留学目的地的食宿费(最高为350加元)及医疗保险费用均由加方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六、选派规模

    全国选派规模每年录取人员留学期限之和不超过100个月。

    七、派出及管理

派出及管理中的有关事宜请参照《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青年教师海外学术研修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申请事宜

    请各单位于2013年6月7日(星期五)前将推荐教师填写的《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教师海外学术研修登记表》《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人员一览表》(以上表格均可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主页http://rsgl.jlu.edu.cn/下载,《一览表》中2人以上应排序,电子版请用电子邮件发至指定邮箱quyuji@jlu.edu.cn)及外语考试成绩证明统一报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师资培养科(行政楼820室)。学校将对所有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的人选填写正式申请材料,网上填报审核后提交。

    联 系 人:李立群  曲裕吉  舒畅

    联系电话:85167447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3年5月16日

 

转发范围:校内各相关教师